如何制定集体合同草案?企业集体合同签订之后如何报送审查?
发布日期: 2023-05-22 09:00:22 来源: 法制法律网

一、企业集体合同签订之后需向哪个部门报送审查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也就是劳动局进行审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二、集体合同订立后须报送

韩先生曾在某餐饮公司担任厨师,入职时,公司即向他出示一份集体合同,告知其相关待遇按照集体合同执行。韩先生签字确认后,公司即将集体合同收回。后韩先生得知签订集体合同也要签订劳动合同,找到公司要求补签,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并口头告知:既然对公司有意见,那就不用来了。韩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餐饮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机构并未支持韩先生的仲裁请求。韩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某餐饮公司提交了集体合同,上面附有韩先生及其他员工的签字。韩先生主张该集体合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审查,不具备法律效力;该合同没有让他仔细看过,对合同的具体内容他并不清楚。法院审理后认为,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某餐饮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集体合同曾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审查,故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韩先生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订立要遵循法定程序,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审查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内容冲突,“就高不就低”2013年,赵先生在某销售公司担任销售一职。工作期间,企业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获得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作为奖励。年底,赵先生在业务上与领导高某发生争执,高某说,你的第十三个月工资别想要了。多次沟通未果,赵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销售公司支付他第十三个月的工资。因赵先生未能提供集体合同,仲裁机构未支持他的仲裁请求。后赵先生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某销售公司承认公司存在集体合同,该合同约定“本公司所有员工,凡工作满一年,年底时可以领取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不含提成)作为奖励”。某销售公司称,赵先生是销售人员,已领取提成作为奖励,不适用集体合同关于领取第十三个月工资的规定;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此约定,不同意支付。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赵先生作为某销售公司员工,理应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已明确所发放的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不含提成,赵先生作为销售人员,其工资中提成部分不应计算在第十三个月的工资内。最后,法院判令某销售公司向赵先生支付第十三个月的工资。

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因此,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内容存在冲突时,应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利益为出发点。

三、集体合同订立程序

(一)、制定集体合同草案:

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主席或组长和副主席或副组长。

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二)、审议:

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主席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讨论,作出审议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三)、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登记备案:

集体台同签订后,应将集体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意见。

集体合同印发生法律效力,企业行政、工会组织和职工个人均应切实履行。

(五)、公布:

集体台同一经生效。企业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关键词: 制定集体合同草案 报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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