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法院:婚庆策划超预算 新人要求退定金,法院怎么判? 焦点播报
发布日期: 2024-07-11 16:55:40 来源: 中华网河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结婚是大事,婚礼往往备受新人的重视。为拥有一场浪漫的婚礼,很多新人会委托专业婚庆公司操办婚礼事宜。然而由于婚礼预算不定、要求不一、细节繁琐,难以面面俱到,因此客户与婚庆公司容易发生纠纷。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婚庆服务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以案释法,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进行提醒。

案情回顾:刘某、赵某是一对即将举办婚礼的新人。2023年6月,刘某通过微信联系某婚庆公司承办婚礼,经过初步协商,约定婚庆服务预算为1万元左右,刘某向某婚庆公司支付2000元定金。其后,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婚礼策划细节,婚庆公司制作了效果图及报价明细表,刘某、赵某认为婚庆公司制作的婚庆策划报价过高,与双方初步协商的预算差距过大。后双方在沟通过程中产生争执,刘某通过微信向婚庆公司表示不再由其提供婚庆服务,并要求婚庆公司退还定金,婚庆公司拒绝退还,双方遂产生纠纷。刘某诉至宛城区法院,请求判令婚庆公司双倍退还定金。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交付2000元定金的目的是与被告婚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由被告提供婚庆服务。本案中,双方通过微信协商时虽有婚庆服务预算为1万元左右的对话内容,但并未对具体的婚庆服务价格进行明确约定。后双方对婚庆服务包含的内容及对应价格进行多次磋商,无法协商一致,进而未能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未成立系不可归责双方的原因,双方对此均不存在过错,故不应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原告交付的2000元定金由被告予以返还。

根据被告举证,被告在婚庆策划服务筹备期间向原告指定的摄影机构支付400元用于预定摄影服务,该摄影机构在为原告提供摄影服务后将该400元作为原告支付的尾款予以抵扣,故将该400元在总定金款项中扣除符合一般交易惯。另外,考虑到被告已经为婚庆服务合同的成立进行制作效果图、核算婚庆预算、预定摄影机构等准备工作,基于公平原则,应酌情扣除必要支出400元。扣除上述各项费用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定金1200元。原告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院,南阳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系因定金退还引发的纠纷。定金是日常生活中一种常见的交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上述关于定金条款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在提升交易效率和保护当事人权益之间的谨慎平衡。

作为将要举办婚礼的新人,在选定婚庆公司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向婚庆公司提出自己的需求,并对婚礼方案、细节要求、价格、定金、违约金等条款进行详细磋商,在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才能更有效地进行维权。

作为婚庆公司,也应当提供清晰、明确的设计方案,与客户进行及时沟通交流,了解客户需求,明确价格和收费标准,及时签订书面协议,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在发生纠纷时应妥善协商化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供稿:高雁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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