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严禁发行人“自融” 强化市场行为规范
发布日期: 2020-11-19 10:08:31 来源: 北京商报

受市场环境等多方因素影响,今年以来债券违约进入高发期,为进一步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的规范化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11月1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严禁发行人“自融”,强化市场行为规范。《通知》指出,禁止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打击“结构化发行”违规行为;通过事先、事后的承诺、核查和披露,以市场化方式加强发行人的行为约束;强化承销机构、投资人等管理要求,明确禁止协助行为,严格履行报告义务,压实市场各方责任。

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对关联方认购的披露要求,以“事先承诺披露”结合“事后结果披露”,保障投资人知情权;细化关联方认定标准,区分关联方以自有资金、通过资管产品等认购的分类披露要求,提升市场操作性和规范化;加强关联方认购债券独立客观公允、程序依法合规的行为规范以及主承销商的尽职履责要求。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通知》明确提出严禁“自融”和加强关联方认购披露,主要是债市发行方的这些违规行为和不规范操作破坏市场秩序、扭曲市场资源配置机制,损害了投资人合法权利,不利于债市健康发展。本次《通知》对严禁发行人“自融”、加强关联方认购披露两方面不规范行为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细化,明确各方义务、责任,有助于提升相关规范的可操作性。

此外,交易商协会还进一步提升簿记发行操作规范,维护簿记发行秩序。严格按照《民法典》关于合同缔结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强调发行人调整簿记时间、利率区间等应事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第一时间通知到投资人,确保投资人的知情权。

明确延长簿记时长不低于1小时的最低要求,预留投资人操作时间,切实保证投资人撤销或变更要约的权利。明确常规情况和特殊情况下最晚截标时间,平衡境内外投资人和发行人的实际需求,减少合规操作风险,维护簿记发行良好秩序。

“本次《通知》主要是针对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管理层加快补齐制度短板,进一步明确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相关环节的操作规范,强化自律管理和处分。”周茂华强调称,这有助于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而为进一步规范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交易商协会将加强自律管理和处分。《通知》指出,协会将对相关机构开展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或检查,各市场主体发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机构及人员存在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可向协会举报或投诉。

关键词: 发行人自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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