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01 15 星期三
2012年1月11日下午,家住甘井子区的张女士在北京华联金三角店购买了一罐大连生产的金华南长寿黄桃罐头,标价为11.90元。近日要开封食用之前,透过玻璃罐子发现罐头里有根头发,这让张女士很是气愤。
随后,张女士联系了金华南长寿黄桃罐头的生产厂商大连金华南食品有限公司,要求厂家道歉并赔偿600元钱。大连金华南食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张女士进行了道歉,但是在赔偿方面却表示,可以给张女士10罐同价罐头或者1箱罐头作为赔偿。但是张女士不同意厂家的提议,只要现金作为赔偿。厂家随即表示,可以赔偿给张女士300元钱现金。“这怎么赔偿也带讨价还价的,我看过网上的有关报道,消费者都能索赔近千元,我觉得我要的不多,仅600元钱还多吗?”张女士说。
针对此事,大连市12315投诉热线的工作人员表示,一般出现罐头中有头发等异物时,如果由大连市消费者协会来协调的话,只能是退货或者换货。
根据2009年颁布的《中国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九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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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侠)责任编辑:杜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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