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控人泄密!精准买入1400万,罚单来了
发布日期: 2022-11-28 18:55:58 来源: 中国基金报

内幕交易屡禁不止!近日,深圳证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相关细节。在与上市公司实控人两次微信语音通话后,蔷薇资本了解到内幕信息,随即突击转入1400万,内幕交易精达股份,隔日全部卖出,获利超百万。


(资料图)

深圳证监局对“蔷薇资本”内幕交易“精达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最终决定:没收蔷薇资本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27.26万元,并处以254.51万元的罚款;对林治洪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精达股份拟定增募资3亿元

实控人全额认购

事情的开始要回溯至2021年4月,彼时精达股份因生产原材料价格上涨和新生产线建设等原因需补充流动资金,董事长李某向实际控制人李某荣提出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建议,获得李某荣支持。4月7日,李某荣和李某等召开视频电话会议,筹划精达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4月27日,赵某征将精达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流动资金测算等材料通过微信发给李某。

5月7日,李某向李某荣汇报初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李某荣同意。5月8日,李某、董事储某京、财务总监张某强、徐某芳和赵某征等人讨论方案要点及资料清单。5月9日至11日,精达股份、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德恒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继续论证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金额等事宜。

5月13日,精达股份及相关中介人员确定发行对象为李某荣,募集资金金额为3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5月17日下午5点左右,精达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

5月18日,精达股份披露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称拟向李某荣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333.33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亿元。8月24日,精达股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深圳证监局指出,精达股份拟向李某荣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披露前具有未公开性,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4月7日形成,2021年5月18日公开。李某荣是精达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精达股份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唯一认购方和核心决策人员,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4月7日。

内幕信息系实控人泄密

但就是在内幕交易期,蔷薇资本内幕交易“精达股份”。“蔷薇资本”证券账户重点涉案交易资金由蔷薇资本的控股股东蔷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入,交易“精达股份”股票的决策由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林治洪作出。

2021年5月17日,林治洪与李某荣进行了两次微信语音通话,通话后,林治洪要求蔷薇资本总经理张某联系精达股份董事长李某,了解精达股份是否存在异常,在李某回复张某精达股份一切正常后,林治洪要求张某赶紧买入“精达股份”股票。

5月17日,“蔷薇资本”证券账户分28笔买入“精达股份”股票345.66万股,买入金额约1430万元;5月18日,该账户分6笔卖出“精达股份”股票345.66万股,卖出金额约1559万元。经计算,该账户交易“精达股份”股票盈利127.26万元。

5月17日,精达股份公告披露《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5月18日,该股盘中涨停。

经查,“蔷薇资本”证券账户自2018年3月9日开户至2021年5月16日,从未交易过“精达股份”股票,但于2021年5月17日转入资金后即几乎全仓买入“精达股份”股票,次日以略低于涨停价的价格卖出。

深圳证监局认为,蔷薇资本交易“精达股份”股票的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当事人关于交易“精达股份”理由的辩解,不能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蔷薇资本交易“精达股份”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对蔷薇资本上述违法行为,林治洪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提出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深圳证监局:不予采纳

针对上述情况,当事人蔷薇资本、林治洪提出三点申辩意见。第一,案涉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并非重大、利好信息,当事人不可能产生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动机。第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林治洪知悉内幕信息。第三,《事先告知书》推定当事人内幕交易,与客观事实不符,也无证据支持。

当事人辩称,李某荣与林治洪是多年商业伙伴,长期保持联络。2021年5月17日双方通话的背景是李某荣面临紧急债务危机,而当日“精达股份”股价大跌,影响债务纠纷解决,遂向林治洪求助买入“精达股份”股票以避免股价异常波动。蔷薇资本基于研究后对精达股份基本面的看好以及与李某荣的友好合作关系,作出交易“精达股份”的决策。综上,故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深圳证监局认为,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理由包括:

第一,案涉信息属于重大事件,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

第二,“蔷薇资本”证券账户交易“精达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自2018年3月9日开立至2021年5月16日,“蔷薇资本”证券账户未交易过“精达股份”股票。2021年5月17日林治洪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荣联系后,突击转入资金,几乎全仓买入,次日涉案内幕信息公开,蔷薇资本在开盘后不久即以略低于涨停价的价格将持有的“精达股份”全部卖出。蔷薇资本交易行为与林治洪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同时,“蔷薇资本”证券账户持有“精达股份”的时间仅1日,亦显著区别于该账户持有其他股票的时长。

第三,当事人并未合理说明交易“精达股份”股票的理由。至于当事人所谓交易金额小、使用公司账户、符合公司资金管理规定和决策程序等辩解理由,亦不足以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涉案股票交易。

综上,深圳证监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共遭罚没超430万

最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没收蔷薇资本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27.26万元,并处以254.51万元的罚款;对林治洪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天眼查数据显示,蔷薇资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宁波和基祥成员,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蔷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其100%控股,实控人、法人为林治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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