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点:投行执业质量“大考”在即,中证协上线业务质量评价系统,券商两周内需报送执业自评信息
发布日期: 2022-08-15 16:33:51 来源: 财联社

(原标题:投行执业质量“大考”在即,中证协上线业务质量评价系统,券商两周内需报送执业自评信息)

财联社8月15日讯(记者 林坚)财联社记者注意到,距离2021年8月中证协制定的《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向各家券商征求意见、并稳步推进约一年时间之后,这项事关整体证券业投行的评价工作迎来阶段性进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记者最新获悉,中证协日前正式上线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券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系统,并商请各券商配合其开展数据采集工作。

据了解,各大券商需在8月12日8:00至8月25日17:00,共计14天之内,按照统一要求和技术标准,通过自持节点或公共节点接入中证协“证券业联盟链”(下称“证联链”)报送包括投行业务项目信息、投行业务质量自评情况等在内两大信息。

图为中证协向券商下发的通知

中证协称,此次系统上线以及数据采集是为了保障后续券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其将依托“证联链”建设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系统,按照可实施、可回溯、可检验原则,全面采集券商保荐承销业务各环节信息并定期汇总评价。

不难发现,券商投行执业质量参差不齐仍然是业态,而随着全面注册制改革的推进,监管对于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的态度愈发明确,对于中介机构的监管在不断升级,处罚力度不断加大。据财联社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经有超过40家券商、150位从业者收到罚单,涉及投行的罚单占比超过三成,有超过10家券商及数十位保代因投行业务未归位尽责而领罚,且就在近期,包括招商证券、海通证券等数家券商在内因投行业务违规遭到监管处罚,甚至被立案调查。

可以看到,此次中证协上线系统,反映了数字化深度赋能监管工作已然成为近年来监管工作的一大突出亮点。据了解,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将投行业务建设质量评价系统纳入《证券期货业科技发展“十四五”规划》,在重点建设任务中明确要求“完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投行业务电子底稿监管系统,构建基于区块链的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体系,加强投行业务管理和数据共享”。

今年6月,中证协也完成了2022年券商投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建设评价工作,形成评价结果并向证监会报送,进一步引导证券公司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

券商需要上传投行业务质量自评信息,指标共20项

此次券商向中证协报送相关信息的流程如下:中证协通过“证联链”发布模板,而各券商从“证联链” 获取模板后,结合《投行项目信息常规报送数据报送规范》 和《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专项报送数据报送规范》两份文件开展报送工作。据了解,券商需要依据上述规范将自身投行项目信息以及投行质量自评信息两大内容通过“证联链”报送给中证协。

记者注意到,投行业务质量自评信息是此次数据报送工作的重头戏。据了解,在2021年8月中证协制定的《评价办法》中,其设定的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执业质量评价、内部控制评价、业务管理评价三类。其中,业务管理评价主要反映券商投行业务管理及电子化工作底稿的管理等情况,这部分内容需由券商完成自评。

在这14天里,券商参与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工作,需在日常报送的投行业务项目信息的基础上,依据协会此前研究制定的《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中投行业务管理评价自评指标完成相关信息报送。券商通过“自评指标电子化模板”,按照相应要求通过“证联链”向“质量评价系统”报送自评相关数据及文件,其中包括自评分数、自评报告、自评证明材料等相关信息。

据记者梳理,此次评价指标共计20项,包括利益冲突审查、立项申请文件、立项审议程序、立项表决、保荐项目人员配置、工作日志、质量控制工作、现场核查、工作底稿验收、质量控制报告、问核、内核会议、内核会议意见回复、反馈/问询意见落实、辅导验收、保荐协议、项目收费、配合自律管理情况、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及工作底稿归档等。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中证协在下发的通知内明确指出,券商向中证协提交的自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而每年中证协组织开展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工作阶段,券商可获取当年度业务管理评价自评指标模板及评价工作的开始及截止时间,需在模板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评指标信息及自评报告的报送。

投行项目信息报送任务常规化,文档更新至v1.0.4

财联社注意到,此次券商自评情况需要结合自身投行业务项目详情来报送,而投行项目信息报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是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发行人信息、项目类型、项目状态、项目辅导协议和保荐协议签订时间、是否开展现场核查等;

二是项目成员信息、保荐代表人信息,包括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项目组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信息,其他保荐机构信息为选填项,仅在项目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时填写;

三是券商及项目负面事项。券商“负面事项”由券商统一填写,立案类报送内容包括“立案主体”“被立案主体”“立案日期”并上传“立案告知书”。发行人、上市券商被立案的,如无立案告知书,可上传券商相关公告。处罚类负面事项,填写“处罚单位”“处罚日期”“处罚措施”,并上传相关函件、决定书等。

针对上述三点,中证协还分别提出了要求,需值得关注:

围绕第一点,每年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工作开始前,需完成上一年度项目基本信息的报送,其中完成受理后的项目均需在5个工作日(不含当日,下同)之内报送;当项目状态发生变化时需在5个工作日之内报送最新信息。

围绕第二点,首次报送项目基本信息时,券商必须同时报送项目人员/保荐代表人信息,包括现处于项目中的人员及历史人员信息;当项目人员/保荐代表人信息后续发生变化,或当项目结束(项目状态为“受理后终止”、“核准/注册后暂缓或终止发行”、“项目结束”、“项目结束(仅为持续督导)”)时,需在5个国家法定工作日(不含当日)之内完成报送更新,包括人员新增,人员离开项目,人员身份变更等。项目成员信息及其他保荐机构信息(选填项)报送更新时需全量报送,包括所有现处于项目中的信息及历史信息,以最新报送的为准。

围绕第三点,券商及项目负面事项的报送需在当年度中证协开展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工作截止时间前完成报送。券商或项目被处罚的,填写“处罚单位”“处罚日期”“处罚措施”,并上传相关函件、决定书等,“项目负面事项”仅需报送本次评价范围内项目的负面事项。券商或项目存在负面事项的,券商应向证券业中证协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负面事项情况。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券商投行项目信息报送实际上已然常规化。中证协下发的文档显示,自2022年1月,投行项目信息报送文档已有V1.0.0版本,随后更新了V1.0.1、V1.0.2、v1.0.3以及v1.0.4多个版本。随着版本的更迭,许多报送的具体详情发生了更新、删除等变化,整体上看,报送要求更为细腻、准确,符合行业发展的特点。

中证协在下发的文件中提出,为提升投行项目相关信息的报送效率、减轻券商多头报送的负担,中证协依托“证联链”,将投行项目信息作为一项常规化报送任务,后续将按照自律监管需求,逐步增加投行项目信息报送的范围。

投行业务强约束趋势明显,投行执业质量亟待提升

有业界人士分析称,随着此次中证协最新举动,推进已久的《评价办法》全面正式落地可期。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建立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体系”的相关要求,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促进券商主动归位尽责,中证协于2021年8月研究制定《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可以看到,该《评价办法》为“试行”,曾向券商进行过征求过意见。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该《评价办法》正在推进过程中。在中证协日前披露的2022年第二季度专业委员会工作动态中显示,中证协投资银行专业委员会于今年4-6月持续修订《评价办法》,汇总评价结果,会同证监会有关部门研究讨论,进一步完善评价指标。

记者注意到,上述《评价办法》被行业认为将对投行执业带来巨大影响。《评价办法》拟将券商和投行项目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中证协定期公布参评机构与项目的评价得分与排名,并公布评价等级。

此外,《评价办法》还对触及重大负面事项的情况设置了“一票否决”机制。《评价办法》还显示,中证协可以根据评价结果对券商在保荐代表人管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并将评价结果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约束机制。

实际上,提升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并非仅仅是监管的事情,据财联社记者观察,结合此次信息报送以及电子底稿上传工作,券商更加看重投行的执业质量,尤其是全面注册制落地在即。在上述背景下,有北京投行人士在受访时多次表示,中介机构、投行保代应该要不断提升专业的执业能力,切实履行好“看门人”的职责。

关键词: 质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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