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速讯:【财联社时评】富祥药业“假交流纪要”始作俑者要一查到底
发布日期: 2022-07-25 07:42:54 来源: 财联社


(资料图片)

(原标题:【财联社时评】富祥药业“假交流纪要”始作俑者要一查到底)

半年前引发市场巨大争议的富祥药业“假交流纪要”一事,最近有了监管结论。

7月22日,富祥药业公告称,江西证监局认定公司在今年1月份“假交流纪要”事件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和未及时澄清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传闻的问题,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决定对董事长包建华、总经理乔晓光、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今年1月18日,富祥药业开展投资者交流活动后,市场开始流传《富祥药业董事长交流20220118》。这份文件透露该公司向辉瑞等巨头供应新冠药物原料的信息,引发市场追捧。数据显示,1月12日至19日的6个交易日中,富祥药业股价合计涨幅达49.36%,且文件流出后,19日即收获20cm涨停,20日股价也继续上涨。不过随后5天公司股价下跌腰斩,让追高买入的投资者叫苦不迭。

事后来看,富祥药业此案虽与一些上市公司利用互动易等平台打擦边球,释放似是而非的利好,吸引资金买入再高位减持的情况有所不同,但仍然被市场广泛质疑。从此次的监管定性来看,公司未对相关“利好”及时澄清,同时在股价异动的窗口期充耳不闻、视而不见的做法也是失职的。这给众多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不要以为按规定时间对外披露公司的业绩、利润、投资等重大事项就觉得已经尽到了投资者保护的义务,不要对某些游资的“杀猪盘”炒作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实时监控公司股价波动并快速查找原因发公告也是信披不可或缺的一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29条规定,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很显然,富祥药业在1月19、20日公司股价出现连续暴涨,且”假交流纪要“已广泛流传的情况下,并没有尽到应有的信披义务,对外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且不及时。

然而根据监管警示函,尽管上市公司层面因信披瑕疵收到罚单,但此事最关键的一点仍然没有找到答案,那就是这份“假交流纪要”究竟是谁发布的?股价异动期间,是否有人通过散布虚假消息操纵股价并从中牟利?目前可以肯定的,“假交流纪要”是公司彼时股价数日内暴涨的关键诱因。笔者认为,在行政层面的处罚落地之后,有关部门在刑事层面的调查不能就此止步,还应该尽快找出“假交流纪要“的幕后主使并依法处罚,以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还众多投资者以公道。

关键词: 始作俑者 富祥药业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