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播报:相关产品不符安全规范,日系美妆品牌DHC被处罚
发布日期: 2022-07-14 09:54:14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原标题:日系美妆品牌DHC被处罚)

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114万余元。监管趋严的情况下,化妆品企业要在成分选用、功效宣称以及对外营销上更为谨慎。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日系美妆品牌DHC被处罚。

日前,天眼查App显示,DHC关联公司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114万余元,并没收违法物品。处罚事由显示,当事人进口并对外销售的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含有“羟乙磷酸四钠”成分,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国际金融报》记者查询电商平台后注意到,DHC多个电商平台的官方旗舰店已下架上述两款产品。其客服向以消费者身份问询的记者称,相应的产品“好像停售了”,但具体原因其未有接到通知。

就此次被处罚一事,记者多次尝试联系蝶翠诗公司进行采访,但截至发稿,并未获得任何信息。

相关产品不符安全规范

天眼查资料显示,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5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吉田嘉明。此外,上海蝶翠诗的大股东、疑似实际控制人为日本株式会社DHC,后者持有该公司97%的股权。

DHC在日本是一个拥有多个事业部的庞大企业集团,旗下包括医药食品事业部、食品事业部、酒店事业部、美容院及水疗事业部等。DHC的化妆业务始于1983年,2003年7月,DHC的脚步踏入中国,在上海成立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

根据天眼查信息,记者注意到,此次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处罚所涉的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销售已有一段时间。相应的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于2019年7月31日进口,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则是于2019年8月7日、2021年4月26日进口,且这两款产品均是自2019年9月1日起开始对外销售。

有资料显示,羟乙磷酸四钠在化妆品中作螯合剂、乳化稳定剂和黏度控制剂使用。据行业媒体“化妆品观察”报道,羟乙磷酸四钠属于化妆品限用组分,并不适用于所有化妆品。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第二章《化妆品限用组分(表3)》中,共收纳了47项限用组分,明确了限用组分的限量要求和限制条件。根据表3,“羟乙二磷酸及其盐类”只适用于发用产品和香皂,且最大允许浓度分别为总量1.5%、0.2%(均以羟乙二磷酸计)。

相应的判决书显示,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二款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608504.64元、违法所得为1146618.50元,库存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化妆品1863瓶、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化妆品1745件。据悉,案发后,当事人已及时下架,并主动发布召回公告。

7月13日,《国际金融报》记者查询国家药监局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相关信息后注意到,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均已在今年4月18日注销了备案,其早前的备案日期分别为2018年5月31日和2018年5月10日,同年7月备案先后被通过。

截至目前,DHC方面并未就此事作出公开回应。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致电了DHC官方客服,其相关人员称前述两款产品的质量、成分并不存在问题,关于产品暂时没有上架,其也没有接收到相关通知,后续产品是否上架则根据官网商品的实时更新为准。

此前已多次被罚

随着此次的被罚,DHC在中国市场此前的一些惩处情况也被翻出。

去年5月,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就曾因销售DHC防晒乳发布虚假广告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5万元。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蝶翠诗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起,在某电商平台销售“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乳SPF50+PA++++”,网页上发布了“SPF50+PA++++”“防水配方耐汗、耐皮脂”等广告内容。经核实,上述商品为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经检测,相应产品的浴后SPF值仅为30。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蝶翠诗公司在网页上发布的“SPF50+”内容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

此外,于2019年4月15日起,该公司在“DHC日本原装进口化妆品”网站销售“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凝露”商品网页上发布的一些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司于2021年3月9日起,在“DHC日本原装进口化妆品”网站销售“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凝露2支组”商品网页上发布的“成膜迅速……保护UV防晒成分不受汗液及水影响”等广告内容也与实际情况不符。

进一步查阅公开资料,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还在2017年、2018年也因发布虚假广告等被处罚。比如,在2017年10月份,其即因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2万元。

如果不是此次两款产品出现问题,DHC似乎已经远离大部分消费者的视野。一位化妆品行业内部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这几年DHC在行业里的声量一直较小,存在感也较低,“前些年感觉很火”。

此次的事件会否影响DHC在中国市场的业务经营目前难以判断,不过,前述业内人士指出,DHC此次被罚也给行业敲响了警钟,在行业监管趋严的情况下,化妆品企业要在成分选用、功效宣称以及对外营销上更为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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