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新规出炉 此次内容有哪些变化?
发布日期: 2020-11-25 15:50:42 来源: 山西晚报

酝酿历时两年多,两度征求意见……近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终于正式亮相。11月23日,来自中国银保监会官网的消息显示,新规已正式印发,并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也成为继保险公估人、经纪人的监管制度相继出炉后,保险中介“三部曲”最终篇章——代理人制度正式登场。在业内人士看来,新规出炉后,保险代理行业存在多年的乱象将得到根治。那么,相比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此次新规内容有何变化?对于新规涉及到的数百万保险代理人,未来又将有何变数?

保险代理行业亟待规范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来自中国银保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而来自原山西保监局的数据显示,全省保险代理人同样规模庞大,就在2018年7月,《规定》首度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时,山西的保险代理人总数约为25万人,据业内人士预估,目前,此人数或许只增不减。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后,尽管在“产销分离”的趋势下保险中介机构快速发展,但仍然面临着经营不规范、行业乱象频发的现象。据山西晚报记者了解,今年以来,针对与保险代理人相关的违规事项,山西银保监局及其下辖的部分监管分局共已开出3张“行政罚单”。

在中信建投相关人士看来,行业乱象除了发展历史、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等原因外,行业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在系统性上和针对从业人员的规定具体性上存在改进空间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

银保监会方面同样表示,从过去的情况来看,《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有关要求散见在不同的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在银保监会答记者问中提出,此次发布的《规定》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对各类保险代理人在经营规则、市场退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

由于涉及机构多、人员广,监管机构在《规定》出炉的过程中明显较为谨慎。为了解决此前保险代理人监管体系及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并巩固近年来乱象治理成果,落实保险中介市场改革中完善准入退出管理、鼓励推动变革创新、强化机构自我管控、加强监督管理等工作任务,2015年起,原中国保监会启动了《规定》的起草工作,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修改整合,以期理顺法律关系,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早在2018年7月,银保监会曾就《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4月16日,银保监会再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广泛调研、反复论证,数易其稿,《规定》制定最终完成。

代理人转型正当时

在监管趋严、人口红利放缓的背景下,“人海战术”的代理人模式无以为继,从规模增长转为人均产能提升,成为提升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业务价值的核心动力。与此同时,在监管部门的一系列动作下,进一步加速了保险代理人的体制改革,推动了保险代理人群体的重新洗牌,并将代理人带入能力分级的新时代。

相关数据显示,2019年,以平安为代表的大型寿险公司代理人规模负增长,也成为近年来代理人规模首度出现拐点。具体而言,平安寿险代理人为120万人,同比下降9.1%;太保寿险为79万人,同比下降6.7%;太平人寿个人代理数目38.6万人,同比减少12.7万人,下降24.8%。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与大型公司的代理人渠道改革密不可分。

2019年,中国太保明确提出代理人渠道“清虚”:培养“核心人力”“顶尖绩优”和“新生代”三类队伍,同时借助科技赋能推动代理人渠道转型。自2018年下半年启动寿险渠道改革以来,平安保险的代理人策略亦从传统的“人海战略”转向“健康人海”,代理人数量增长放缓迹象早已显现。中国平安的相关年报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平安的代理人规模较年初仅增长2.3%至141.74万,到了2019年上半年,代理人规模降至128.6万人,已经出现了同比负增长。据悉,平安保险内部成立的寿险改革领导小组,由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亲自挂帅任组长。在2019年业绩发布会上,平安亦首次对外阐述了寿险改革路线图,在代理人渠道,把过去的“健康人海”升级至追求质量和追求代理人收入,并提出在互联网保险渠道寻求突破。

在华泰证券相关人士看来,目前,行业的变革不断萌发,监管推动下的渠道转型持续深化,险企在正确的道路上做正确的事。代理人质态的提升既能直接实现产能和价值的持续增长,同时也是综合险企核心的流量入口和转化渠道,客户迁徙带来源源不断的协同价值,代理人转型正当时。过去粗犷式的扩张或遇到一定瓶颈。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代理人队伍的转型、产品结构的调整,能够提升经营稳定性,进入长期利润积累的高质量赛道,而当前监管持续推动,正是转型的良好契机。

对于大型险企而言,代理人渠道在公司保费总收入中占比很大,但进入2020年以来,在线下展业受到影响,线上增员成了各家保险公司在疫情期间发力的重点,不少公司表示,一季度代理人规模增幅甚至超过五成。

“组织架构改革先行,辅以考核体系与激励机制的修订,深耕代理人生命周期,构建管理模式的闭环。”华泰证券研报表示,伴随战略的不断落地和转型的深化推进,险企能够依托优质的代理人渠道实现价值的长期健康成长。而长期经营效率提升依赖统筹规划,核心是基本法的革新。

新规首提“独立保险代理人”

从本次《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各类保险代理机构的准入门槛被明确和加强。

在一位寿险行业人士看来,从两次征求意见和正式《规定》的内容来看,其实是延续了监管近几年收放结合的趋势,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方面又进一步提高了门槛,但在一些行政事项上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放开。《规定》的发布使得保险代理市场准入规则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新规中,“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下称“独立代理人”)首度获得监管部门明确,亦成为《规定》中的最大亮点。

事实上,在近年来,独立保险代理人的呼声颇大。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参加营销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代理人的兴起是行业发展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

但此次《规定》并未对其作出更多解释,而是仅仅明确了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概念,将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纳入本规定,对其行为作出约束,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罚则。在回答记者问中,银保监会对于“独立保险人”也仅提及寥寥数句,“日前,银保监会已经配套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鼓励探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效率。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将在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并完善。”

中信建投报告数据显示,美国保险市场经过4个阶段的发展演变,形成了以独立代理人和专属代理人为营销主渠道的格局,个人寿险的销售渠道以独立代理为主,近10年来的保费收入占比维持在50%左右。

中泰证券相关人士则表示,美国在职和离职代理人的平均从业年限为6.4年,远高于中国当前不足2年的从业年限。其中,2017年美国独立代理人的平均年龄较专属代理人大15岁,达到了59岁。总体来说,独立代理人是在行业里从业时间较长,非常有经验、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绩优业务员,且积累了大量客户,因此可以跳脱保险公司的培训、后援支持体系而独立执业的人群。在中泰证券上述人士看来,加快建设独立代理人制度预示行业发展进入新阶段。

行业准入退出管理升级

对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此次新规强化了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股东的审查,并对股东的出资能力作出要求。

比如,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又或5年内具有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股东。又如银行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需要符合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等多项要求才能够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同时,在资本金托管、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以及商业模式等方面作出规定。为防止内控管理薄弱、风险隐患大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滥设分支机构,新规也列明了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同时进一步强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的管控责任。新规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取得许可证后,应及时在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对于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许可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代理”字样。同时,新规也提高了最低注册资本,把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定为5000万元,把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2000万元,后者与前期相关征求意见稿中1000万元的规定相比又进一步提高。

银保监会表示,这将有利于专业代理机构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提升依法合规意识,促进长期稳健经营。对新设立的区域性代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与此同时,《规定》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理顺了“先照后证”的流程,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完善准入退出管理,并强化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优化分支机构管理,进一步整肃市场秩序。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新规明确准入条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法人持有许可证、授权分支机构经营的模式,并对报告事项与信息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等提出要求。同时,完善退出机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形,以及业务退出流程。另外,设置相应罚则,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设定了规章权限范围内的罚则。

事实上,对于保险中介乱象的治理银保监会始终没有放松,《关于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陆续出台也印证了这点,业内普遍认为,监管对于中介渠道规范化发展的方向不变。

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此次《规定》的另一个显著变化则是取消了代理业务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银保监会表示,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许可证有效期的取消,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

据介绍,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系列配套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要求,防控风险、治理乱象,扎紧制度笼子,维护平稳健康的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关键词: 保险代理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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