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堡子公司松江医药城因失信遭法院限制消费
发布日期: 2020-05-13 14:07:4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医药城”)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益龙发出限制消费令,因松江医药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了该限制消费令。记者查询发现,松江医药城为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堡”)旗下全资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松江医药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消费令称,限制松江医药城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益龙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松江医药城及杨益龙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松江医药城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松江医药城及杨益龙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5月9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发出上述限制消费令;案号:(2020)沪0117执3359号。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案号(2020)沪0117执3359号的失信被执行人松江医药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下:案件受理费35,136元、减半收取17,5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2,568元,由原告金某负担1,950元(已付),由被告松江医药城负担20,6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失信被执行人松江医药城行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该案执行标的:20618;立案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松江医药城上述义务全部未履行。

松江医药城成立于2003年5月30日,为海伦堡全资子公司。其股东结构如下:海伦堡直接持股80%;上海海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0%。上海海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同为海伦堡全资子公司。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关键词: 海伦堡 松江医药城 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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