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证券期货市场主机交易托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焦点观察
发布日期: 2023-04-21 16:40:59 来源: 智通财经

智通财经APP获悉,4月21日消息,为规范证券期货市场主机交易托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安全平稳运行,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期货市场主机交易托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证券期货交易所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的,应当持续监测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资源扩容,保障资源的充足供应。主机交易托管资源难以继续扩容的,证券期货交易所应当围绕主责主业,合理平衡主机交易托管和其他主机托管资源,优先保障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的充足供应。

原文如下:

证券期货市场主机交易托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资料图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市场主机交易托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安全平稳运行,根据《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网络安全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利用主机交易托管资源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以下统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租用主机交易托管资源,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主机交易托管资源,是指证券期货交易所提供的机房机柜、通信网络、软件或硬件设施等资源,部署在相关资源的信息系统可以连接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系统。

第三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建设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的,应当遵循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租用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治理架构、有效的合规风控及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证券期货交易安全,审慎、公平、合理的满足投资者需求。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主机交易托管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的,应当制定相关自律规则和技术规范,加强主机交易托管管理。

第二章 证券期货交易所要求

第五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可以向会员或者本机构认可的其他交易参与者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证券期货交易所向本机构认可的其他交易参与者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的,应当在向该类型机构首次提供前,从提供必要性、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开展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的,应当将主机交易托管资源和其他主机托管资源进行区分,对主机交易托管资源实施专区管理,并确保相关专区到核心交易系统通信前端的通信时延保持一致。证券期货交易所应当结合主机交易托管的特点,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具体要求不得低于《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托管基本要求》(JR/T 0133-2015)中三级系统的受托方要求。证券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主机交易托管服务纳入风险评估和稽核审计范围,保障有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的规范实施。

第七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的,应当持续监测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资源扩容,保障资源的充足供应。主机交易托管资源难以继续扩容的,证券期货交易所应当围绕主责主业,合理平衡主机交易托管和其他主机托管资源,优先保障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的充足供应。

第八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的,应当建立合理的主机交易托管资源预留机制,以交易报盘数量或客户交易量为基准,制定分类分配规则,为会员预留能够满足其基础交易需求的主机交易托管资源。会员在预留资源外另行申请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的,证券期货交易所应当对单次申请的资源上限和申请时间间隔作必要限制。

第九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的,应当建立公开、高效的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的申请和办理流程,提供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的申请渠道,并持续提升资源申请和办理的公开透明性。

第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的,应当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应当包含服务内容、权利与义务、资源回收条件、保密要求、使用期限、应急处置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的,可以收取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相关费用,保障主机交易托管服务的可持续。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本机构同等机房条件的主机交易托管资源收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不得差异化对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二)预留资源相关的服务收费应当合理让利,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场同类服务价格;

(三)对于预留资源以外另行申请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的,可以采用阶梯定价的方式,提升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的,应当建立健全监控指标,持续开展监测预警工作。主机交易托管服务出现异常情形的,证券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交易限速、限制报单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交易系统安全平稳运行;涉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应当及时告知并指导相关机构,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的,应当建立资源退出机制,明确资源回收条件,持续完善资源回收和再分配流程。证券期货交易所发现机构长期占用主机交易托管资源且未能有效利用的,应当通知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对相关资源进行回收。

第三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求

第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租用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的,应当保障其部署软件或硬件设施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不得借助主机交易托管资源从事与证券期货交易无关的活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租用的主机交易托管资源涉及程序化交易或者系统对接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租用主机交易托管资源部署客户提供的软件或硬件设施(以下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部署客户设施)的,应当从人员保障、资金投入、客户需求等方面充分评估,审慎选择服务客户,确保自身能力可以保障客户软件或硬件设施的安全运行,并将不同客户的信息系统、客户与经营机构的信息系统进行有效隔离。

第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部署客户设施的,应当确定分管高管,指定相关业务和技术主管部门,提供便捷的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申请途径,制定完善的业务和技术管理制度。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部署客户设施的,应当将相关业务活动纳入合规管理、信息科技管理体系,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稽核审计,保障有关制度的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部署客户设施的,应当从投资经验、网络安全防护和信息系统运维等方面开展评估,充分了解并持续跟踪客户软件或硬件设施的使用目的、技术实现、交易策略类型、订单流速、异常处理等情况,组织业务部门、合规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部门对客户相关申请开展尽职调查,确保客户具有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不得为不具有相应的风险管控能力的客户提供服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对客户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申请进行审批,并由相关业务条线、合规管理、信息科技管理的分管高管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部署客户设施的,应当与客户签署服务协议,约定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的使用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明确主机交易托管资源情况,包括机房位置、机柜资源、网络资源、硬件基础设施等;

(二)明确对客户软件或硬件设施使用范围或用途的限制,包括不得将软件或硬件设施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为第三方提供服务、不得违反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规定等;

(三)明确客户软件或硬件设施发生重大异常,影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或交易所交易系统正常运行时,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对相关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的回收条件;

(五)明确客户违反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

(六)主机交易托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租用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的,应当建立健全监控指标,对主机交易托管资源开展监测预警工作,并将客户软件或硬件设施纳入监控范围。监控发现重大异常情况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相关异常报告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部署客户设施,发现客户服务到期或符合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主机交易托管资源回收条件的,应当及时回收主机交易托管资源。

第二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部署客户设施的,应当按照证券期货交易所相关要求,将本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客户情况等报告证券期货交易所并及时更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应当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将上一年度主机交易托管服务开展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机交易托管资源建设和专区管理情况;

(二)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申请和分配情况;

(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部署客户设施的情况。主机交易托管服务发生异常情形,危害证券期货交易安全或影响证券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证券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用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主机交易托管服务开展检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租用主机交易托管资源开展检查。证券期货交易所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第二十四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违反本规定,或者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本规定有关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证券期货交易所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对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撤职等行政处分,并责令证券期货交易所对其他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证券期货交易所违反本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未履行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或者应急管理存在重大过失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予以处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定,反映机构治理混乱、内控失效或者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采取责令暂停主机交易托管部分或全部业务、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租用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的,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三章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通过子公司等关联机构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确保相关机构遵循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开展主机交易托管服务,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证券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主机交易托管服务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有关规定的,应当在本规定正式实施之日起 2 年内完成整改。

本文编选自“中国证监会官网”,智通财经编辑:徐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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