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实施分类管理 A类优先采购
发布日期: 2023-03-28 18:50:08 来源: 智通财经

智通财经APP获悉,3月28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医保药品目录外的新冠治疗药品实施价格风险分类提示,分为A、B、C三类。自2023年4月1日起,对于A类药品,各省级医药采购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绿色,引导采购单位优先采购。对于B类药品,各省级医药采购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黄色。对于C类药品,各省级医药采购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红色,并以弹窗等醒目方式向采购单位提示相应风险。

原文如下: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


(资料图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印发以来,多款新冠治疗药品首发报价受理工作顺利完成,推动新批准新冠治疗药品第一时间挂网销售,有效促进药品公平可及。为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协同优化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相关政策,现将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分类管理

医保药品目录外的新冠治疗药品实施价格风险分类提示,分为 A 、 B 、 C 三类。 A 类药品,是指按照《指引》进行首发报价或评估调整,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药品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的新冠治疗药品。 B 类药品,是指按照《指引》进行首发报价或评估调整,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药品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大的新冠治疗药品。 C 类药品,指未按照《指引》完整进行首发报价或评估调整,以及评估结果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新冠治疗药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未完整提交基础资料、价格构成特别说明、创新性和经济性特别说明等材料;报价高于临床专业意见书所提采购价格预期30%以上;报价的行业公允性未获行业协会推荐;公示期间被实名投诉且申报企业补充说明后仍有异议;存在给予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且不及时纠正。

二、 A 类药品疗程治疗费用参照基准

综合疫情防治政策、市场供应状况以及医保药品目录内新冠治疗药品疗程治疗费用等因素,现阶段 A 类药品疗程治疗费用暂以医保支付范围内当期价格较低的小分子新冠治疗药品最大疗程治疗费用为参照基准(疗程天数以药品说明书为准),企业遵循《指引》进行首发报价或评估调整挂网价格后,疗程治疗费用不高于参照基准的1.8倍。新冠治疗药品供求形势、价格走势等出现重大变化的,医保部门适时研究调整参照基准和比价系数。

三、分类配套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起,对于 A 类药品,各省级医药采购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绿色,引导采购单位优先采购;医保部门可结合疫情防治需要给予临时性医保支付政策,并在后续医保谈判中充分考虑首发报价公允性经济性优势、主动担当社会责任积极贡献等因素。对于 B 类药品,各省级医药采购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黄色。对于 C 类药品,各省级医药采购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红色,并以弹窗等醒目方式向采购单位提示相应风险。

四、做好政策引导

新冠治疗药品首发价格受理单位要做好政策解读,引导企业积极做好首发报价、评估调整,进一步促进公开合理定价。已挂网新冠治疗药品于4月1日前进行首轮价格评估,企业按《指引》要求补充完善材料,提交价格调整承诺,调整后价格符合条件的纳入 A 类管理,其他按 B 类或 C 类管理。正式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前,所有新冠治疗药品按《指引》持续开展评估调整。首轮价格评估调整后不符合 A 类要求的新冠治疗药品,后续企业申请将价格调整至 A 类当期水平的,受理单位根据供求形势变化等因素进行研判,按程序将价格类别上调至 A 类,由各省医药采购平台按流程调整挂网价格。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

本文编选自“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智通财经编辑:汪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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