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丰科技”)首发申请将上会。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是国元证券。
迎丰科技拟在上交所主板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8000万股,拟募集资金4亿元,其中3.5亿元用于“1.31亿米高档面料智能化绿色印染项目”、5000万元用于“创新研发测试中心建设项目”。
迎丰科技营收在报告期3年大增,但净利却几乎原地踏步,2017年下降后2018年又回到2016年差不多水平。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迎丰科技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83亿元、9.01亿元、9.87亿元、4.0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1亿元、1.13亿元、1.38亿元、0.46亿元。
2016年、2017年,迎丰科技经营净现金流远超净利,但却在报告期呈大幅下滑走势。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迎丰科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6.89亿元、8.94亿元、9.28亿元、3.89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50亿元、3.25亿元、1.69亿元、0.57亿元。
公司预计2019年可实现营业收入为9.10亿元至9.30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7.76%至5.74%;可实现净利润为1.10亿元至1.16亿元,同比下降20.17%至15.81%;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亿元至1.07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为24.96%至20.46%。
各期,迎丰科技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剧烈下滑。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迎丰科技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31.96%、34.86%、28.61%、8.04%。
迎丰科技毛利率一年一降,3年半下滑逾12个百分点。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37.87%、32.02%、28.04%和25.75%。
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迎丰科技负债合计分别为5.46亿元、4.59亿元、4.10亿元、3.62亿元,其中流动负债分别为5.30亿元、4.53亿元、3.99亿元、3.52亿元。
各期,迎丰科技的短期借款始终远超同期货币资金。各期,迎丰科技短期借款分别为2.47亿元、1.88亿元、1.39亿元、1.58亿元,同期货币资金分别仅0.71亿元、1.72亿元、1.15亿元、0.65亿元。
迎丰科技资产负债率在逐年下滑,但仍较高,且其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始终低于1。招股书表示,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偏低,存在短期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
2016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6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69.58%、53.94%、42.88%和38.00%,同行航民股份分别为17.80%、17.98%、26.77%、26.55%。同期,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49、0.69、0.73和0.79,同行航民股份分别为3.65、3.52、2.61、2.64;速动比率分别为0.40、0.55、0.44和0.49,同行航民股份分别为1.99、1.62、1.16、1.33。
2016年、2017年,迎丰科技与实控人傅双利和马颖波夫妇及二人控制或傅双利之父控制的关联方存在巨额资金拆入拆出。且这些资金拆借存在不合规情况。
2016年,迎丰科技向关联方借出资金期初应收额为5510.07万元,累计借出3.02亿元,资金利息665.85万元,累计收款2.74亿元,期末应收9026.19万元。
2016年,迎丰科技向关联方借入资金期初应付额为3.18亿元,累计借入5.15亿元,资金利息1562.34万元,累计付款8.48亿元,期末应付97.30万元。
2017年度,公司向马颖波累计借出8803.35万元,资金利息668.18万元,累计收款1.85亿元。
2017年度,公司向关联方傅双利等累计借入3.31亿元,资金利息224.58万元,累计付款3.34亿元。
招股书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双利、马颖波控制的企业主要从事印染加工、纺织品织造和贸易等业务。2016年和2017年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拆借的原因主要系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定,结合各自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由实际控制人统一调度资金,导致相互之间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形。资金拆借的使用用途系为满足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需要。
据招股书,实际控制人和迎丰科技之间的资金拆借中包括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支付的成本费用,2016年度、2017年度金额分别为1393.96万元和2631.63万元,相关成本、费用已按归属的会计期间入账。
迎丰科技招股书表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公司上述资金拆借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鉴于上述资金拆借系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短期资金需求,该等资金往来已经清理和规范,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资金拆借出具相关承诺。公司上述资金拆借的相关本息已全部结清,所拆借的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2016年度迎丰科技存在向关联方铭园纺织、博成纺织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承兑汇票的情况,金额为2.07亿元,其中通过票据贴现后获取银行融资的金额为7200万元。
迎丰科技招股书表示,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公司需要足够的流动资金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2016年度、2017年度,公司通过关联方和供应商转贷金额分别为2.90亿元、1.88亿元;2016年,关联方通过公司转贷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公司为获得流动资金而进行的转贷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具有不一致之处。
证监会在对迎丰科技的反馈意见中共计提出56个问题,其中包括追问关联方资金拆借等财务内控不规范事项的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会计差错更正较多的原因,报告期内收购又注销企业是否利益输送等。
中国经济网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迎丰科技,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印染加工企业拟主板募集4亿元
迎丰科技专业从事纺织品的印染加工业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一体化、个性化的印染综合服务,主要包括针织面料印染和梭织面料印染两大系列。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针织面料印染收入占迎丰科技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6.39%、64.90%、65.69%、51.83%,梭织面料印染收入占比分别为23.61%、35.10%、34.31%、48.17%。
浙江浙宇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0.63%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傅双利、马颖波夫妇分别直接持有公司4.26%、5.73%的股份,并分别通过持有浙宇控股51.00%、49.00%股权从而间接控制公司60.63%的股份,傅双利为领航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从而控制领航投资所持公司10.52%的股份。综上,傅双利、马颖波夫妇通过直接持有、间接控制等方式合计控制迎丰科技81.14%的股份,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双利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马颖波任公司董事,二人简历如下:
傅双利:男,1975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高级经济师,大专学历。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自1992年开始自主创业,一直专注于纺织印染行业,先后创办了纺织品贸易公司、纺织面料生产企业、纺织品印染加工企业,为浙江省印染行业协会副会长,并荣获“中国纺织行业优秀企业家”、“科技新越商”、“柯桥区经济发展功臣”、“柯桥区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柯桥区劳动模范”等称号。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浙宇控股监事,领航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铭园纺织执行董事,增冠纺织执行董事,博成纺织执行董事,浙宇房地产监事,科达钢结构监事,蜀亨纺织监事,上海亚仑监事、轻纺城印染董事。
马颖波:女,1974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高中学历,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专注于纺织印染行业,与傅双利先生一起创办了多家纺织品公司。现任本公司董事,兼任浙宇控股执行董事、总经理,铭园纺织经理,科达钢结构执行董事、经理,利铭科技执行董事,瀚蓝投资执行董事、经理,越园包装经理,增冠纺织经理,博成纺织经理。
迎丰科技拟在上交所主板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8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4亿股。拟募集资金4亿元,其中3.5亿元用于“1.31亿米高档面料智能化绿色印染项目”、5000万元用于“创新研发测试中心建设项目”。
报告期增收不增利经营净现金流坐滑梯 预计去年营收净利双降
迎丰科技营收在报告期3年大增;但净利却几乎原地踏步,2017年下降后2018年又回到差不多2016年水平。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迎丰科技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83亿元、9.01亿元、9.87亿元、4.0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1亿元、1.13亿元、1.38亿元、0.46亿元。
迎丰科技经营净现金流2016年、2017年远超净利,但却年年下滑。同期,迎丰科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6.89亿元、8.94亿元、9.28亿元、3.89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50亿元、3.25亿元、1.69亿元、0.57亿元。
迎丰科技招股书称,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差异主要系资产折旧与摊销、财务费用、存货项目、经营性应收项目、经营性应付项目及股份支付费用的变动所致。
公司预计2019年可实现营业收入为9.10亿元至9.30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7.76%至5.74%;净利润为1.10亿元至1.16亿元,同比下降20.17%至15.8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亿元至1.07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为24.96%至20.4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下滑猛
各期,迎丰科技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剧烈下滑。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迎丰科技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31.96%、34.86%、28.61%、8.04%。
迎丰科技招股书表示,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将显著增加。从短期来看,由于从募集资金到位至投资项目投产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净资产收益率会有一定幅度的降低;从中长期来看,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产,净资产收益率将逐步提升。
毛利率一年一降
迎丰科技毛利率一年一降,2年半时间下滑逾12个百分点。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37.87%、32.02%、28.04%和25.75%。
同行毛利率也在下降。同行业可比公司航民股份同期纺织印染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9.23%、27.05%、26.33%、24.35%,均低于迎丰科技。
迎丰科技表示,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由于受原材料价格上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以及公司产品结构变化等因素影响,逐年呈现下降趋势。
资产负债率较高 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始终低于1
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迎丰科技负债合计分别为5.46亿元、4.59亿元、4.10亿元、3.62亿元,其中流动负债分别为5.30亿元、4.53亿元、3.99亿元、3.52亿元。
迎丰科技招股书称,2019年6月末较2018年末,公司负债总额减少4715.71万元,减幅为11.52%,2018年末较2017年末,公司负债总额减少4978.53万元,减幅10.84%,2017年末较2016年末,公司负债总额减少8678.12万元,减幅15.89%,主要系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及其他应付款等余额变动所致。
各期,迎丰科技的短期借款始终远超同期货币资金。各期,迎丰科技短期借款分别为2.47亿元、1.88亿元、1.39亿元、1.58亿元,同期货币资金分别仅0.71亿元、1.72亿元、1.15亿元、0.65亿元。
迎丰科技资产负债率在逐年下滑,但仍较高,且其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始终低于1。招股书表示,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偏低,存在短期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
2016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6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69.58%、53.94%、42.88%和38.00%,同行航民股份分别为17.80%、17.98%、26.77%、26.55%。
同期,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49、0.69、0.73和0.79,同行航民股份分别为3.65、3.52、2.61、2.64;速动比率分别为0.40、0.55、0.44和0.49,同行航民股份分别为1.99、1.62、1.16、1.33。
迎丰科技招股书表示,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低于航民股份,资产负债率高于航民股份,主要是因为同行业上市公司通过上市募集资金增强了资本实力和资产的流动性、改善了资本结构和财务状况。随着公司盈利能力的增强,公司偿债指标将进一步优化。
与实控人等关联方巨额资金拆借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
2016年、2017年,迎丰科技与实控人傅双利和马颖波夫妇等8关联方存在巨额资金拆入拆出。且这些资金拆借存在不合规情况。
迎丰科技资金拆借关联方中,傅双利、马颖波夫妇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铭园纺织、博成纺织、增冠纺织系傅双利、马颖波100%持股的企业。浙宇纺织由傅双利持股90%,傅双利之母亲周玉凤持股1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浙宇房地产系铭园纺织之全资子公司。朗帛纺织由傅双利之父傅天爱持股7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2019年5月29日注销。
2016年,迎丰科技向浙宇纺织、浙宇房地产、马颖波、增冠纺织4关联方借出资金期初应收额为5510.07万元,累计借出3.02亿元,资金利息665.85万元,累计收款2.74亿元,期末应收额为9026.19万元。
2016年度,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中,存在票据往来的情况,累计借出中背书票据178.96万元,累计收款中收到票据1258.54万元。
2016年,迎丰科技向铭园纺织、博成纺织、朗帛纺织、傅双利4关联方借入资金期初应付额为3.18亿元,累计借入5.15亿元,资金利息1562.34万元,累计付款8.48亿元,期末应付97.30万元。
这些资金拆借中,存在票据往来的情况,累计借入中收到票据1.56亿元,累计付款中背书票据945.00万元,累计付款中开立票据2.07亿元。
2017年度,公司向马颖波借出资金期初应收9026.19万元,累计借出8803.35万元,资金利息668.18万元,累计收款1.85亿元。
2017年度,公司向关联方铭园纺织、傅双利借入资金累计借入3.31亿元,资金利息224.58万元,累计付款3.34亿元。
2017年度,公司与关联方铭园纺织之间的资金拆借中,存在票据往来的情况,累计借入中收到票据1.29亿元,累计付款中背书票据2179.83万元。
招股书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傅双利、马颖波夫妇,其控制的企业主要从事印染加工、纺织品织造和贸易等业务。2016年和2017年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拆借的原因主要系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定,结合各自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由实际控制人统一调度资金,导致相互之间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形。资金拆借的使用用途系为满足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需要。
据招股书,实际控制人和迎丰科技之间的资金拆借中包括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支付的成本费用,2016年度、2017年度金额分别为1393.96万元和2631.63万元,相关成本、费用已按归属的会计期间入账。
报告期内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均计提了利息,公司根据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资金拆借情况,按照公司各月资金占用平均余额及同期平均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6年度、2017年度,迎丰科技分别计提利息支出1562.34万元、224.58万元,分别计提利息收入665.85万元、668.18万元。
迎丰科技招股书表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公司上述资金拆借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鉴于上述资金拆借系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短期资金需求,该等资金往来已经清理和规范,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资金拆借出具相关承诺。公司上述资金拆借的相关本息已全部结清,所拆借的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迎丰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若迎丰科技因资金拆借行为受到主管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要求承担其他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应由公司补缴或支付的全部罚款或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应由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向关联方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承兑汇票逾2亿元
2016年度迎丰科技存在向关联方铭园纺织、博成纺织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承兑汇票的情况,金额为2.07亿元,其中通过票据贴现后获取银行融资的金额为7200万元。
据迎丰科技招股书,公司开具给关联方后通过关联方资金拆借形式获得资金的票据金额合计1.35亿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9314.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4200.00万元;公司向关联方铭园纺织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后并通过票据贴现形成票据融资,票据金额为7200.00万元。2016年度,公司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承兑汇票所获资金最终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除关联方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供应商、其他第三方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承兑汇票的情况。
报告期内,随着营业收入增长,公司资金需求增加,公司短期内偿付债务的资金压力较大,同时受限于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较少的限制。
公司开具和背书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存在不一致之处,但公司按时履行了票据付款义务且未造成经济纠纷和损失,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也不存在潜在纠纷,并且公司已经完成了整改;相关银行已经出具证明,确认上述行为未给相关银行造成实际损失及风险或产生纠纷;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确保公司不会因为上述不规范行为而产生损失。因此,公司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转贷违规
迎丰科技招股书表示,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公司需要足够的流动资金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2016年度、2017年度,公司通过关联方和供应商转贷金额分别为2.90亿元、1.88亿元;2016年,关联方通过公司转贷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
迎丰科技招股书称,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设备及原材料的采购需求增加,公司需足够的流动资金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受限于银行受托支付的要求,公司以供应商、关联方作为贷款资金走账通道以获得借款;铭园纺织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主要经营各种纺织品织造与贸易,受限于银行受托支付的要求,因生产经营需要2016年度存在铭园纺织提请公司提供转贷资金通道的情形。
公司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后,按照银行要求将贷款本金汇入供应商浙江振光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关联方铭园纺织、博成纺织的银行账户,上述供应商和关联方一般于当日或次日将资金转回至公司。公司通过转贷获得的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采购款等生产经营活动;关联方铭园纺织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后,将贷款本金汇入公司的银行账户,公司收到款项后在当日或次日将资金转回至铭园纺织。
转贷过程中仅涉及相关方的资金划转,不涉及收取或支付费用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迎丰科技表示,公司为获得流动资金而进行的转贷行为,虽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具有不一致之处,但涉及转贷的银行借款均已正常还本付息,相关贷款合同均已履行完毕,在资金周转过程中,不存在相互输送利益或者损害各方利益的情形,亦未产生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亦未因此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因此公司的转贷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销售现金收款的情形
迎丰科技专业从事各类纺织品印染加工业务,主要客户除了纺织品面料经营公司、纺织制成品生产企业外,还存在较多个体经营者,部分客户交易金额较小、频次较高,由于客户付款习惯以及出于交易便利性,公司存在销售现金收款的情形。
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6月,公司现金收款金额分别为1760.52万元、468.32万元、70.85万元和3.45万元,占含税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2%、0.44%、0.06%和0.01%,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收款金额及占比呈下降趋势。
公司现金采购主要为生产经营过程中零星的辅料和办公用品等物资采购,报告期内公司现金采购金额分别为86.51万元、10.35万元、0.16万元和0元,占当期含税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39%、0.03%、0.00%和0.00%,为减少现金交易,公司建立并完善与现金交易相关的内控制度,严格控制现金收款和现金采购规模,报告期内现金收款金额及占比逐年下降,现金采购金额较低,处于合理范围内。
财务内控不规范原因遭问询
证监会在对迎丰科技的反馈意见中共计提出56个问题,其中包括追问关联方资金拆借等财务内控不规范事项的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会计差错更正较多的原因,报告期内收购又注销企业是否利益输送等。反馈意见指出:
2016年和2017年,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多笔资金拆借,且存在转贷、个人卡收款等问题。(1)请补充披露相关财务内控不规范事项的形成原因、资金流向、使用用途、利息计算过程、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等;(2)补充披露资金拆借中票据往来的具体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开具无商业背景票据的情况,票据背书是否合规;(3)除前述事项外,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请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1)核查发行人前述行为信息披露充分性;(2)核查前述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并对公司前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如《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等)的事实情况进行说明认定,是否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并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是否满足相关发行条件的要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核查发行人对前述行为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的情形;(2)核查并披露相关不规范行为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3)核查相关不规范行为的整改措施,发行人是否已通过收回资金、改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申报后是否未发生新的不合规行为。
2018年9月,发行人收购璟瑞染整100%股权,2018年10月,发行人吸收合并璟瑞染整,2019年5月,璟瑞染整注销。(1)补充披露发行人收购璟瑞染整的目的,收购评估值(如有)及增值率、收购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并说明该项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公司2016年、2017年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会计差错更正较多。请发行人说明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属重污染行业 去年环保支出2700万元
迎丰科技的生产环节主要包括前处理、染色、后整理,在进行印染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污染。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的规定,公司所属的纺织业属于重污染行业。
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迎丰科技环保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分别为1755.42万元、2479.63万元、2696.78万元、1470.83万元。
迎丰科技招股书称,2016年至2018年,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20.20%,环保投入与环保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复合增长率为23.95%。报告期内公司在环保投入与环保相关费用成本方面的支出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提升相匹配。
去年上半年存货近亿元 跌价准备323万元
2016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6月末,迎丰科技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4227.73万元、5533.96万元、8289.02万元、9899.57万元。其中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976.74万元、5079.24万元、7904.18万元和9576.35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15.37%、16.25%、27.21%和34.23%;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250.99万元、454.69万元、384.85万元和323.21万元,占各期末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5.94%、8.22%、4.64%和3.26%。
迎丰科技存货跌价准备系对暂时闲置的长库龄存货计提。招股书称,报告期内,公司对各期末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原材料(染料、助剂)计提跌价准备。公司由客户提供坯布进行定制化印染加工服务的业务模式保证了公司在产品和库存商品是在有确定的订单和价格保障下生产的,发生跌价的风险较低。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部分原材料由于下游流行趋势变化、市场需求变更等原因导致闲置,公司对此类原材料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跌价准备。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存货均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存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
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存货跌价损失分别为250.99万元、203.70万元、193.55万元和104.64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62%、1.45%、1.21%和2.01%。
迎丰科技招股书称,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竞争加剧使得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将导致公司存货跌价风险增加,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各期,迎丰科技存货周转率分别为9.47、12.54、10.26、3.29,同行航民股份分别为11.50、11.94、5.78、2.33。
员工连增2年后2019年上半年减少
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迎丰科技员工人数分别为1511人、1738人、1902人、1881人。
2017年、2018年,迎丰科技员工人数连增,但2019年上半年,迎丰科技员工减少21人。
今年3起劳动争议 其中1起败诉
天眼查显示,迎丰科技今年有3起劳动争议。《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卞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20年7月15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迎丰科技的诉讼请求。
据原告迎丰科技,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8月24日签订《聘用合同》,原告聘请被告为染色厂长,负责新迎丰染色车间生产管理方面的工作,聘用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并约定初次签约支付定金叁拾万元,如乙方违约需加倍退还定金。被告收取定金后,未实际履行聘用合同,擅自未来上班,致使原告正常生产经营受挫,造成巨大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对被告肆意违约的行为进行谴责;二、请求判决被告双倍退还定金差额30万元。
被告卞某某辩称,双方确曾签订过《聘用合同》,合同约定聘用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但被告在2019年10月已通知原告不再去原告处工作,后也实际未到原告处工作过,双方劳动关系未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聘用合同》约定违约金属无效条款。被告已于2019年10月退还给原告其支付的三十万元款项。
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驳回起诉。《聘用合同》约定“如乙方违约需加倍退还定金”,该定金性质系违约定金,即以担保《聘用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按约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约支付违约金。而本案的违约定金约定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被告抗辩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诉请被告退还双倍定金差额,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法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2020年6月3日,原告向法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2020年6月3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马某某与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峰盛运输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峰盛运输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峰盛运输队的起诉。2020年4月17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硫酸喷溅造成一人人体损伤七级伤残
法院去年还宣判了一起迎丰科技为被告的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王某某、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11月11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迎丰科技应赔偿原告王某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合计50.13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告王某某具备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2018年6月24日,原告经案外人委托运送化学硫酸至被告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仓库,在输送液体硫酸时,因接收桶上方的管道泄漏,不慎被飞溅出浓硫酸灼伤头面颈部、背部、双上肢。经自行冲洗后被送至绍兴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4天。诉前原告自行委托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误工、护理和营养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某2017年6月24日因故致头面部、颈部、背部及上肢硫酸灼伤,目前遗留面部色素显著沉着面积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以上已构成人体损伤七级伤残;本次损伤后所需的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6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60日。审理期间,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9年8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如下:1.被鉴定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24日因故致伤,致全身多处(头部颈部、背部及双上肢)皮肤硫酸灼伤的损伤,经治疗,其目前遗留的面部色素显著沉着面积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以上(未达80%)的后遗症构成人体损伤七级伤残;2.外伤后所需的误工期拟为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果,遂成讼。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在卸载硝酸过程中,因接收桶上方管道泄漏,导致硫酸喷溅将其烧伤,被告作为该危险物的占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抗辩所有的接收操作均有原告自行完成,与被告无关。对此本院认为,该危险物运至目的地后,原告将其车载运输管道连接至被告所有的接收桶管道,硫酸注入由被告准备的存放装置后,应视为原告已完成了交付义务,被告作为买受人,此时已经实际掌握和控制该危险物品,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现被告作为危险物的所有人,未对潜在危险持高度警觉、采取在危险区域范围进行警示标志、安排人员现场监督等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不能减轻被告之赔偿责任。被告又抗辩原告系案外公司员工,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因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原告构成工伤及理赔完毕的依据,故本院对被告该辩称,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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