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产品年内两次通报 33家险企被点名
发布日期: 2020-07-06 14:05:21 来源: 国际金融报

人身险产品年内两次问题通报,共33家险企被点名。6家公司同时被两次通报,专业健康险公司再度成重灾区。

7月2日,银保监会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下称《通报》),对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进行了通报,共涉及20家人身险公司11项主要问题。

今年1月份的产品问题通报则涉及到19家人身险公司的10项主要问题。《国际金融报》记者注意到,瑞泰人寿、海保人寿等6家公司在今年的两次产品通报中均被“点名”,瑞华健康、复星联合健康等专业健康险公司则一直是产品问题重灾区。

19家产品核查有问题

此次《通报》中提到的近期产品核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报送材料不规范、文件引用有误、长险短做、预定退保率畸高、条款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责任相关判定条件约定不合理、续保约定不合理、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保费比例超过监管规定、产品组合销售规则存在缺陷、准备金计提方式不合规等10项问题。

《国际金融报》记者统计发现,此次产品核查中,共有19家公司被“点名”,其中东吴人寿和北京人寿两家公司被两次点名。

东吴人寿的产品主要问题为报送材料不规范和续保规定不合理两方面;北京人寿的产品主要问题则表现在长险短做和条款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两项。

《通报》指出,东吴人寿报送的2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费改信息表无相关人员签字,以及报送的某医疗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公司如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同续保,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北京人寿等公司报送的某两全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设计不合理,存在长险短做风险隐患。另外,其报送的2款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

“像报送材料不规范、文件引用有误等问题,直接反应了公司治理方面有问题,相关工作人员认真点完全可以避免,其实也是最容易改正的问题。”某资深保险精算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直言,银保监会通报的诸多问题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情况而论。比如有的是材料报送这种低级错误,而产品组合销售规则等问题则与公司经营层面紧密相关。

新华人寿被单独点名

《通报》特别指出,新华人寿某长期分红年金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在某省集中暴露,引发非正常退保和群体性事件风险。经查,该公司销售宣传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夸大产品收益,部分保单存在“十年翻番”的误导宣传。

二是隐瞒保险期间,该产品保险期间为保单生效起至投保人80周岁,部分投保人误以为保险期间为10年,84%的保单将于今明两年满10年。

三是隐瞒退保有损失,不告知投保人提前退保只能领取保单现金价值,扣除费用之后的现金价值可能低于投保人所缴保费。上述问题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追责。

健康险企又成重灾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报》中,专业健康险又一次成为重灾区,20家被通报的人身险公司中,专业健康险公司占4席,分别为平安健康、复星联合健康、昆仑健康和瑞华健康。

4家公司被通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产品条款表述上,如瑞华健康、昆仑健康和平安健康等公司报送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等待期、保障责任或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可能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问题。

而在今年1月份的产品问题通报中,则有5家专业健康险公司被点名,分别为人保健康、平安健康、复星联合健康、和谐健康和瑞华健康。

对此,1月份《通报》中特别提到,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及其他监管规定,请各公司关注如下问题:

一是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犹豫期不得少于15天。

二是含有保险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保证续保的定价处理方法和责任准备金计算办法。

三是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部分公司在条款中约定消费者不得单独解除附加险,或者约定该产品保险金给付以其他产品保险金是否给付为前提条件,涉嫌侵害消费者利益。

四是产品备案材料中的总精算师声明书和法律责任人声明书等材料中,关于原保监会的相关表述应按机构改革后最新名称进行调整。

监管强调三个“严禁”

除了通报产品问题,银保监会还强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7号)印发后,对普通型产品提出新的精算要求。

一是对于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保险产品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的,应当在精算报告中明确说明计算的现金价值不低于本规定所要求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二是对保险期间一年及以内的产品,保单年度中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未经过净保费方法确定的,计算未满期净保费的费用率不应高于定价预定附加费用率。

三是采用自然保费定价的长期保险产品,应当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非平准保费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

同时,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产品开发,加强销售管理,优化客户服务。严禁异化产品设计,通过现金价值计算、退保率、费用率等精算假设参数调整变相突破产品监管规定;严禁主附险搭配错乱,产品销售使用偏离设计初衷;严禁对产品期限、保险利益等进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公司发现在产品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偏离保险本源和设计初衷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向我会报告。”《通报》强调。

关键词: 人身险产品 险企

推荐内容